复工复产法律“实问实答”!在这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复 工 复 产
法律“实问实答”
根据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上海市的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
就当前形势下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在新情况新问题下做好合规经营和法律风险防控,虹梅街道、徐汇区司法局、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汇公证处联合推出复工复产法律“实问实答”系列视频。基于漕河泾开发区园区企业的产业特征和劳动关系特点,法官和公证专家们在线回应热点问题,助力复工复产。
在这些情形下
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
徐汇法院“甘棠树下”社区法官
来为您解答
Q: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A:答案是不可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之后。
Q: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A: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相关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情形是否可解除劳动合同有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处理。
Q:企业可否以应聘者曾感染新冠肺炎病毒为由而拒绝录用?
A:不可以。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不过,《传染病防治法》也明确: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Q:复工后,员工在工作场所或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否构成工伤?
A:根据人社部、卫健委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是其他情形或者是其他劳动者的,不宜被认定为工伤。